www.788sb.com
宛政〔2016〕50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www.788sb.com   时间:2017-01-19 09:09:06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118

 

南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忠于事实和法律,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执法涉法事务多的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对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立南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库,供全市各级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遴选、聘请法律顾问。

南阳市政府法律顾问库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法律顾问库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国家方针、政策,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关注国家、省、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和业务特长,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聘请专家或律师担任本单位的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多名专家或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聘请法律顾问后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各级政府应当在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后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将本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情况汇总后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同级政府或部门的首席法律顾问。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

(五)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六)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政府法制工作3年以上;

(三)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合格等次以上且未受到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处分;

(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近3年未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专业能力较强;

(五)聘请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五条聘请专家或者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费用应当根据专家或者律师的工作量和工作成效确定,可以按年度支付,也可以分期或者分次支付。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应当统筹考虑所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相关法律事务召集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七条聘请的专家和律师不参加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日常性业务工作。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署姓名。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提交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法律顾问列席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有关会议。讨论重大事项,起草有关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需要法律服务的,应当事先安排法律顾问提前参与调研、论证等活动。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三)参加有关的调研、论证、会议;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其他待遇;

(五)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损害聘请单位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与所承办的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承担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专家受到单位处分,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聘用单位认为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二十四条聘用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政府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聘请在同一年度单独担任五个以上政府或部门法律顾问的专家或律师作为法律顾问。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培训机制,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依据。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15日前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部门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30日前向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地上年度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提高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专家和律师受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期间不承担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义务,造成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聘用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各级政府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聘请法律顾问工作中未按本规定执行的,由考核单位责令改正,视情况扣减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分数。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政府派出机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宛政〔2016〕50号.pdf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11027353号-12  网站管理
单位地址:南阳市    访问量: